一、业务范围
根据《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函证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银行询证函包括以下内容: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注销账户等对公业务以及投资人(股东)出资情况。
二、申请条件
1.我行单位客户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
2.“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函证通知》、《操作指引》相关要求,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业务询证,我行可对询证账户的资金到位情况提供“验资业务询证函”。
4.银行询证函来函均应由我行单位客户签发,并加盖被询证账户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如“银行询证函”为多联次的应由客户加盖骑缝章,骑缝章为客户预留银行印鉴或公章。
5.对于被审计客户已销户等客户无法加盖有效银行预留印鉴的情况,为防范客户信息泄露风险,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随来函提供被审计客户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具体情况说明。
三、受理说明:
1.单位客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我行办理询证业务,我行银行询证函的接收机构为函证事项相关账户的开户行。如遇特殊情况,请咨询当地村镇银行网点或拨打4009962999(服务及投诉统一热线)。
2.邮寄或跟函均为我行可接受的函证方式,请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函证通知》的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回函方式和联系人信息。我行将按“银行询证函”要求的回函方式寄送或交付回函,如会计师事务所约定来人自取,指定来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介绍信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3.对于未满足《函证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自我行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起3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材料的,或客户指定付费账户无法成功扣划回函服务费用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操作指引》要求协助客户缴纳服务费用的,我行将对来函予以退还。
四、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我行银行询证函的接收机构为单位客户询证函事项相关账户的开户行,开户行地址及联系方式
序号 |
网点名称 |
网点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双峰县城中路29号 |
0738-6820697 |
2 |
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走马街支行 |
双峰县走马街镇乾隆街 |
0738-6282066 |
3 |
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青树坪支行 |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青树坪镇镇西路97号 |
0738-6722866 |
五、收费标准:
我行银行询证函收费标准按照官方网站公示的“服务收费价目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