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双峰县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向本行提交法人股份转让申请书,拟将其持有的本行法人股20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4%),以每股人民币壹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李芳来65万股,周国丰65万股,黄赞夫70万股。经本行综合管理部初审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双峰县石膏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申请,并向属地银保监部门备案。
现将股份转让后的情况公告如下:李芳来持有本行股份65万股,占本行总股本的1.3%;周国丰持有本行股份65万股,占本行总股本的1.3%;黄赞夫持有本行股份70万股,占本行总股本的1.4%,成为本行第十大股东。双峰县石膏矿业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行股份。
特此公告。
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