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双峰县检察院对被告人罗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想赚钱不?”2019年12月,被告人罗某在KTV唱歌时,一个叫“鑫哥”的朋友问她。听说收买他人银行卡再转手出售可以从中牟利,在家待业的罗某心动了。从2020年2月开始,罗某开始做起了贩卖银行卡的生意。她多次从王某(另案处理)处收购银行卡,再转手卖给他人。“这些客户购买这些卡肯定是用于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不然不可能用这么多钱购买。”虽然意识到购买银行卡的人可能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但罗某还是铤而走险,以买卖银行卡从中赚取差价。截至2020年4月,罗某在短短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不断“接单”,先后获利6000元。4月23日,罗某被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据查,罗某从他人处共计收买银行卡7张。
双峰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罗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遂对其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介绍,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五张以上的就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官提醒,非法买卖的信用卡信息流入市场后,可能被犯罪分子用来从事洗钱、诈骗、逃税等非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买卡者、倒卖信用卡者都充当了犯罪分子的帮凶,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大家切记不要贪图小利,随意开设银行卡将信息售卖给他人,更不要收买、向他人提供银行卡信息。